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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灭失注销作废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2-09 07:17
来源:阳泉日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公告牌证作废。现公告以下机动车牌证注销作废。

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12月9日


(编辑:白洋 责任编辑: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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