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务院安委办[2007]9号、10号、11号明电和省政府晋政发[2007]12号文件精神,自5月19日以来,我市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两个多月来,我市从政府到各部门到生产经营单位层层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机地转化为“开展十项整顿工作、推进标准化建设”的具体行动,层层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层层组织开展了大范围的宣传动员,层层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消除了一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打击取缔了一些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企业,有力地促进了全市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自5月19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市在落实省政府12号《通知》规定的五个“立即关闭”和六个“立即停产整顿”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又增加了两个“立即关闭”和七个“立即停产整顿”,非煤行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18个“立即关闭”和22个“立即停产整顿”。
煤炭行业增加的两个“立即关闭”是:未经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私自建设的矿井,一经发现立即关闭;未经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私自开凿的风井,一经发现立即关闭。
增加的七个“立即停产整顿”是:存在整体违法承包、转包或采掘工程和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经营的煤矿,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未实现联网运行或运行不正常、未安装人员考勤定位系统的煤矿,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矿井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145条规定,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而组织生产的煤矿,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煤矿领导机构、管理机构不健全,矿、科两级领导资格审查不合格,矿、科两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又存在人证不符、人岗不符、考核不称职和对工作不负责,以及有关图纸、报表、记录、规程、措施、制度不齐全、不真实、不规范的煤矿,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基本建设矿井审批手续不完善,建设程序不规范,未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以及以基建名义组织生产的煤矿,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采掘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未按采改设计布置正规工作面,或存在“参观面”、“验收面”,以及擅自采用落后采煤工艺生产作业的煤矿,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存在水患、火区、古空灾害的矿井,未完善灾害防治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和配备使用必要的探测设备的煤矿,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
非煤矿山方面明确的 “五个立即关闭”是:存在无证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闭;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或未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擅自组织建设的非法矿山建设项目,一经发现立即关闭;存在超层越界,以采代探,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非煤矿山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闭;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放松管理,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闭;经批准被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闭。
六个“立即停产整顿”是:井采非煤矿山企业存在大型采空区,露采边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进行处理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管理混乱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放松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超层越界、以采代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由于开发布局不合理引发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存在风井出矿产品,不按设计要求,超数量布置工作面、超通风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
危险化学品方面明确的六个“立即关闭”是:非法生产经营的,一经发现立即关闭;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手续,擅自建设的或已投入使用的,一经发现立即关闭;5000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和开放式电石炉及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一经发现立即关闭;单套设备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下的硫酸生产线,一经发现立即关闭;年产30万吨以下的焦化企业和土焦生产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闭;生产工艺落后的小二硫化碳生产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闭。
五个“停产整顿”是: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生产储存场所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进行整改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充装单位未取得充装资质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客运车辆9月底前未加装GPS定位系统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
烟花爆竹方面明确的三个“立即关闭”是:非法生产经营的,一经发现立即关闭;生产能力在3000标箱/年以下的,一经发现立即关闭;使用氯酸钾等禁用药物的,一经发现立即关闭。
四个“停产整顿”是:生产储存场所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进行整改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生产工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而继续生产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有超品种范围、超能力、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
民爆物品方面明确的“两个立即关闭”是:非法生产经营的,一经发现立即关闭;生产能力低于每年5000吨的生产企业和销售能力低于每年1000吨的销售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闭。
“四个立即停产整顿”是:特种设备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未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而仍然使用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生产储存场所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进行整改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而继续生产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存在超员、超量、超产、超时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 |